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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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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右江区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出台了新的《右江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资助右江区行政区域内的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并采取降低医疗费用和费用补助两种方式给予医疗救助。

  降低医疗费用包括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持有《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五保供养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给予免收挂号费,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费用补助包括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其中:门诊医疗救助每年每人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元;住院医疗救助实行事前或事中救助;救助对象患重、大病后的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机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以及新农合、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当年个人负担部分按30%给予救助,每年每人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谭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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